第五百七十二章:一点变故
“到时候,那些负责耕地种田的人,交足朝廷的税收,然后留下集体的。
集体的也就是那些代替大家服徭役,然后做一些别的事务的人,这些人要从这个集体当中的那部分支取养家糊口的粮食。
然后剩下的粮食,那也就是那些种田自己的了。”
李元霸非常清楚在这个时代不可能触动这个唐朝的立国制度均田制,这个均田制其实也就是唐朝的统治核心之一,唐朝的租庸调制度是建立在均田制的。
如果自己破坏了均田制的所有权,那这样肯定是要出问题的。
所以李元霸可以“偷换概念”,人为的把“所有权”和“使用权”进行拆分,这种拆分起源于后世公司的做法。
可是李元霸却也都牵强附会,直接把这个把使用权交出的做法比喻成为把土地租给别人,这样利用了那些士族地主的做法,这样好像看起来是一样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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